糖尿病的診斷條件

中華民國糖尿病學會在2012年的糖尿病臨床照護指引(註1),以及美國糖尿病學會在2012年的臨床實作建議中(註2),對於糖尿病的診斷做以下的定義:
1. 醣化血色素(A1C)大於等於6.5%以上。此檢查必需符合NGSP的檢測方式。
2. 空腹血漿血糖值(Fasting plasma glucose)大於等於126mg/dL以上。此處的空腹是指連續八小時以上未有熱量進食。
3. 兩小時的口服血糖忍受度測試(Oral glucose tolerance test, OGTT)大於等於200mg/dL。此處的標準化OGTT必須是用75克的葡萄糖融於300克的水中。
4. 有典型高血糖症狀且隨機血糖值大於200mg/dL以上。

其中醣化血色素的診斷條件是在2011年美國糖尿病學會及2012年中華民國糖尿病學會所新增的診斷條件。

正常人,糖尿病前期,以及糖尿病患者這三個階段的診斷條件,分別整理如下。要特別注意的是,必須三項都符合正常人的條件,才算正常人血糖;如果有一項條件符合糖尿病條件,就算是確診糖尿病;若不是在正常人血糖範圍,也未到糖尿病條件,都算是糖尿病前期。

正常人糖尿病前期糖尿病
空腹血糖< 100mg/dL100~125mg/dL>= 126mg/dL
口服75克葡萄糖水測試的2小時血糖< 140mg/dL140~199mg/dL>= 200mg/dL
醣化血色素<5.7%5.7%~6.4%>= 6.5%

妊娠糖尿病的診斷條件則為有糖尿病危險因子者在懷孕第一次產檢做常規的糖尿病篩選,或無危險因子者於24~28週做75克OGTT時,空腹血糖大於等於92mg/dL,或一小時大於等於180mg/dL,或是2小時大於等於153mg/dL,即可診斷為妊娠糖尿病。

註1: 目前中華民國糖尿病學會的糖尿病臨床照護指引仍在初稿階段,將於3月份的會員大會中正式公佈。
註2: Diabetes care Jan. 2012; 35(Supplement 1)